[发明专利]一种互联网仲裁电子证据的管理装置在审
申请号: | 202011514182.6 | 申请日: | 2020-12-18 |
公开(公告)号: | CN112598543A | 公开(公告)日: | 2021-04-02 |
发明(设计)人: | 徐单恒 | 申请(专利权)人: | 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50/18 | 分类号: | G06Q50/18;G06F21/32 |
代理公司: | 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33238 | 代理人: | 陈小良;刘芬豪 |
地址: | 310015 浙江省杭州市拱***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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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互联网 仲裁 电子 证据 管理 装置 | ||
1.一种互联网仲裁电子证据的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若干存证终端和取证终端,存证终端用于将证据存储于电子证据服务器,取证终端用于将证据由电子证据服务器中取出;存证终端、取证终端均通过网络与电子证据服务器通讯,在存证终端和取证终端上均设置有身份识别器,身份识别器要用于识别操作者的身份。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互联网仲裁电子证据的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身份识别器为指纹识别器。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互联网仲裁电子证据的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身份识别器为虹膜识别器。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互联网仲裁电子证据的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身份识别器为CA证书识别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互联网仲裁电子证据的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身份识别器为密码识别器。
6.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互联网仲裁电子证据的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证据服务器的存储器内部设置有数据摘要生成器,所有数据存储时生成该数据的数据摘要,数据摘要算法使用国际标准的MD5或SHA256或国密算法SM3。
7.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互联网仲裁电子证据的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证据服务器的存储器内部设置有时间戳生成器,数据存储时附加上当时的时间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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