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垃圾焚烧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2020216436.5 | 申请日: | 2020-02-27 |
公开(公告)号: | CN212029515U | 公开(公告)日: | 2020-11-27 |
发明(设计)人: | 夏旻;邰俊;陈善平;袁国安;张瑞娜;周洪权;刘泽庆;宋尧;曹瑞杰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3G5/027 | 分类号: | F23G5/027;F23G5/04;F23G5/30;F23G5/44;C10B53/00;C10J3/00 |
代理公司: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11569 | 代理人: | 张天一 |
地址: | 200232 上***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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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垃圾 焚烧 系统 | ||
1.一种垃圾焚烧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顺序设置的:
干燥裂解炉,所述干燥裂解炉包括裂解炉本体,所述裂解炉本体内设置干燥输送炉排,所述干燥输送炉排将所述裂解炉本体的内腔分为两部分,所述裂解炉本体底部设置流化裂解布风室,所述流化裂解布风室与外界空气相连通,所述流化裂解布风室与所述裂解炉本体的内腔相连通,所述裂解炉本体上设置垃圾入口、裂解气出口、裂解固态产物出口,所述垃圾入口、所述裂解气出口、所述裂解固态产物出口均与所述裂解炉本体的内腔相连通,所述垃圾入口、所述裂解气出口均设置于所述干燥输送炉排的顶部,所述裂解固态产物出口设置于所述干燥输送炉排的底部;
高温气化炉,所述高温气化炉包括气化炉本体,所述裂解气出口、所述裂解固态产物出口均与所述气化炉本体的内腔相连通,所述气化炉本体上设置气化反应气出口、气化反应出渣口,所述气化反应气出口、所述气化反应出渣口均与所述气化炉本体的内腔相连通,所述气化炉本体的底部设置流化气化布风室,所述流化气化布风室与所述气化炉本体的内腔相连通,所述流化气化布风室与外界环境相连通,所述裂解炉本体和所述气化炉本体均设置大渣排出口;
过氧燃尽炉,所述过氧燃尽炉包括燃尽炉本体,所述气化反应出渣口与所述燃尽炉本体相连通,所述燃尽炉本体的底部设置流化燃尽布风室,所述流化燃尽布风室与所述燃尽炉本体的内腔相连通,所述流化燃尽布风室与外界环境相连通,且所述流化燃尽布风室向所述燃尽炉本体中输送的空气量大于物料燃尽所需的空气量,所述燃尽炉本体上设置过氧烟气出口、排灰口,所述过氧烟气出口、所述排灰口均与所述燃尽炉本体的内腔相连通;
燃尽室,所述燃尽室包括空气进口和烟气出口,所述空气进口和所述烟气出口均与所述燃尽室的内腔相连通,所述过氧烟气出口、所述气化反应气出口均与所述燃尽室的内腔相连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垃圾焚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裂解炉本体设置炉排大渣排出口和第一炉底大渣排出口,所述炉排大渣排出口位于所述干燥输送炉排相连,所述第一炉底大渣排出口位于所述裂解炉本体的底部,所述第一炉底大渣排出口穿过所述流化裂解布风室与所述裂解炉本体的内腔相连通,所述气化炉本体的底部设置第二炉底大渣排出口,所述第二炉底大渣排出口穿过所述流化气化布风室与所述气化炉本体的内腔相连通。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垃圾焚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炉排大渣排出口、所述第一炉底大渣排出口、所述第二炉底大渣排出口能够与破碎机构相连,所述气化炉本体的顶部还设置碎渣进口,所述碎渣进口与所述气化炉本体的内腔相连通。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垃圾焚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化炉本体还连接有第一旋风分离器,所述第一旋风分离器与所述气化炉本体的内腔相连通,所述第一旋风分离器的气体出口与所述气化反应气出口相连通,所述第一旋风分离器的固体出口通过返料器与所述气化炉本体的内腔相连通。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垃圾焚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燃尽炉本体还连接有第二旋风分离器,所述第二旋风分离器与所述燃尽炉的内腔相连通,所述第二旋风分离器的气体出口与所述过氧烟气出口相连通,所述第二旋风分离器的固体出口通过返料器与所述燃尽炉本体的内腔相连通。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垃圾焚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化反应气出口、所述过氧烟气出口均与所述燃尽室的顶部相连通。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垃圾焚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气进口设置于所述燃尽室的顶部,所述烟气出口设置于所述燃尽室的底部,所述空气进口和所述烟气出口均位于所述燃尽室远离所述过氧燃尽炉的一侧。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垃圾焚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气进口的数量为多个,多个所述空气进口由所述燃尽室的顶部自底部均布设置。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垃圾焚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化炉本体和所述燃尽炉本体的顶部均具有锥体部,所述气化反应气出口、所述过氧烟气出口均与所述锥体部相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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