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艺术品大数据分析模型处理技术在审
申请号: | 202110561320.4 | 申请日: | 2021-05-22 |
公开(公告)号: | CN113345071A | 公开(公告)日: | 2021-09-03 |
发明(设计)人: | 孙国双;谷晓龙;乔川;魏鹏举;陆艳颖 | 申请(专利权)人: | 河南牧之堂玉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T17/00 | 分类号: | G06T17/00;G06F30/12 |
代理公司: | 河南商盾云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1199 | 代理人: | 何开东 |
地址: | 473000 河南省*** | 国省代码: | 河南;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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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艺术品 数据 分析 模型 处理 技术 |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艺术品大数据分析模型处理技术,涉及艺术品大数据分析技术领域。本发明包括登录单元、所有权判定单元、数据录入单元、原始数据存储单元、分析单元、对比数据存储单元、分析结论输出单元,所述登录单元首先进行个人身份验证,身份验证成功后进入所有权判定单元,所述所有权判定单元首先进行自动核验,再进行人工复验,所述数据录入单元首先进行待分析艺术品的相关信息获取,相关信息获取完成后再进入数据录入单元,数据录入单元的相关数据由原始数据存储单元进行数据存储,数据存储完成后再将相关数据传输至分析单元。本发明功能性强,分析逻辑科学,分析结果准确度高,使用安全性高,利于艺术品数据库的建立。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艺术品大数据分析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艺术品大数据分析模型处理技术。
背景技术
艺术品是艺术家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它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流通于艺术市场,与其他商品相同的是,它也具备普通商品的基本属性:使用价值和价值,不同的是,艺术品的使用价值体现在精神层面而不是物质层面上,它是以满足人们的某种审美需要和精神需要为目的的。但由于目前珠宝艺术品类评估都是人为进行评估,市场价不统一,造成了同一件珠宝艺术品在不同的评估师手里价格差异过大,因此,艺术品的使用价值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极大,故此需要建立艺术品大数据分析模型进行自动分析评估;
目前的艺术品大数据分析模型功能较为简单,缺乏对待评估艺术品的所有权判定和是否符合国家艺术品买卖规则等功能,且现有的艺术品大数据分析模型分析能力较弱,参照物选择逻辑性较差,导致对比性不强,评估数据不准确,同时目前的艺术品大数据分析模型对艺术品的相关信息存储不及时,不利于艺术品数据库的建立。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艺术品大数据分析模型处理技术,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本发明为一种艺术品大数据分析模型处理技术,包括登录单元、所有权判定单元、数据录入单元、原始数据存储单元、分析单元、对比数据存储单元、分析结论输出单元,所述登录单元首先进行个人身份验证,身份验证成功后进入所有权判定单元,所述所有权判定单元首先进行自动核验,再进行人工复验,所述数据录入单元首先进行待分析艺术品的相关信息获取,相关信息获取完成后再进入数据录入单元,数据录入单元的相关数据由原始数据存储单元进行数据存储,数据存储完成后再将相关数据传输至分析单元,所述分析单元进行大数据分析对比并得出分析结果,该分析结论首先由对比数据存储单元进行存储,再传输至分析结论输出端元。
优选地,所述登录单元的个人身份判断依据为系统通过核对用户输入的用户名和口令,看其是否与系统中存储的该用户的用户名和口令一致,来判断用户身份是否正确,验证失败则系统阻断准入程序,并进行乱入用户的信息存储,用于后期信息追踪查询。
优选地,所述所有权判定单元的自动核验包括核验待测艺术品是否符合国家艺术品买卖规则、核验待测艺术品是否存在所有权人,所述所有权判定单元的人工复验包括工作人员的复验和工作人员的电子签字。
优选地,所述数据录入单元需要对艺术品依次进行品类、材质、重量、颜色和外形的相关数据录入,上述重量为重量范围,上述外形为相似外形。
优选地,所述分析单元包括对比物选定、对比和结果输出,所述对比物选定需要在大数据库内选取该艺术品相同的品类、材质、重量、颜色和外形的参照对比物,若大数据库内不存在品类、材质、重量、颜色和外形相同的参造物,则对比物选定在大数据库内选取与该艺术品相同的品类、材质、重量和颜色的参照物,若大数据库内不存在品类、材质、重量和颜色相同的参造物,则对比物选定在大数据库内选取与该艺术品相同的品类、材质和重量相同的参照物,之和同理,所述对比是以参照物为标准进行品类、材质、重量、颜色和外形等方面的对比,所述结果输出是将艺术品与参照物对比结果输出至分析单元。
优选地,所述原始数据存储单元和对比数据单元均基于云端大数据库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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