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在审
申请号: | 202110821301.0 | 申请日: | 2021-07-20 |
公开(公告)号: | CN113715643A | 公开(公告)日: | 2021-11-30 |
发明(设计)人: | 曾海燕 | 申请(专利权)人: | 曾海燕 |
主分类号: | B60L53/16 | 分类号: | B60L53/16;B60L53/30;B60L53/31;B60L53/60 |
代理公司: | 深圳知帮办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44682 | 代理人: | 刘瑞芳 |
地址: | 518000 广东省深圳***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新能源 汽车 充电 | ||
本发明公开了汽车充电领域的一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包括充电桩和路基,充电桩安装在路基上,路基内设置有通过重力触发的防止汽车撞击充电桩的防撞机构;本发明通汽车的重力来触发防撞机构,从而防止汽车在倒车时撞击到充电桩,对充电桩造成损害;通过防撞机构来启动或关闭自锁机构,从而实现了只有在汽车按规定停靠好车辆后才能将充电头拔出的效果,从而解决了车辆乱停的问题;此外,在充电头从充电桩拔出后会触发锁车机构,只有将充电头重新查回充电桩才能对汽车进行解锁,从而辅助驾驶员文明使用充电桩,防止插头暴露在充电桩外而造成损坏;解决了现有技术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汽车充电领域,具体为一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背景技术
现有技术中的充电桩一般并不设置防撞机构,从而不能避免一些技术差的驾驶员对充电桩造成损害;此外,现有充电桩的充电头能够被随意拔出,这就对未成年人造成了潜在的危害,如果未成年人在没有得到监护人的看管时,在玩弄充电桩有可能导致触电;并且现有的充电桩不具备辅助驾驶员将充电头插入到设备中的功能,导致驾驶员不能及时将充电头插入回充电桩内,从而导致充电头暴露在外界,进一步可能会导致充电头的损坏;还有,现有充电桩在不工作时一般为待机状态,此时充电桩还是通电的,这种待机状态虽然耗电量小,但是在数量较多,时间较长的情况下,综合耗电量依然巨大。
基于此,本发明设计了一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以解决上述问题。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了现有技术缺点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包括充电桩和路基,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桩安装在路基上,所述路基内设置有通过重力触发的防止汽车撞击充电桩的防撞机构,所述充电桩上设置有能够根据车辆停靠位置来判断是否对充电头解锁的自锁机构;所述充电桩内还设置有能根据汽车停靠位置来对充电桩进行供电的断路机构。
作为本方案的进一步发明,所述防撞机构包括压板和挡板,所述压板和挡板均转动连接在路基内,所述压板与路基之间设置有用于复位的扭簧,所述压板转动连接有竖直滑动连接在路基内的第三齿条;所述路基内固定连接有安装架;所述安装架上横向滑动连接有限位板,所述限位板上固定连接有转动连接在安装架上的第二齿轮啮合的第四齿条,所述第二齿轮同时也与第三齿条啮合;所述限位板靠近挡板的一端转动连接有连杆,所述连杆同时与挡板转动连接;所述限位板还固定连接有警示机构。
作为本方案的进一步发明,所述警示机构包括第五齿条,所述第五齿条横向滑动连接在安装架上,并且所述第五齿条与限位板固定连接;所述第五齿条与转动连接在路基内的齿轮柱啮合,所述齿轮柱通过皮带与转动连接在路基上的警示杆连接,所述警示杆上设置有能够警示驾驶员的灯棒。
作为本方案的进一步发明,所述自锁机构包括充电头,所述充电头上开设有限位槽,所述充电桩内竖直滑动连接有能与限位槽插接的卡柱;所述充电桩内固定连接有挡块,所述挡块通过第一弹簧与卡柱连接;所述限位板位于充电桩下方的部分设置有弧形斜面;所述限位板下方设置有固定连接在路基上的限位杆,所述限位杆用于阻挡卡柱与限位板分离后继续下降;所述充电桩内还设置有用于锁车的锁车机构。
作为本方案的进一步发明,所述锁车机构包括挡杆,所述挡杆竖直滑动连接在充电桩内,所述挡杆下方通过第三弹簧与固定连接在路基上的安装板连接;所述充电桩内横向滑动连接有限位柱,所述限位柱上开设有能够为挡杆让位的弧形斜槽;所述限位柱与充电桩之间设置有第二弹簧,此外所述充电头与充电桩的接触面上均设置有磁铁。
作为本方案的进一步发明,所述断路机构包括插头,所述插头通过拉杆与滑动连接在路基上的第二齿条固定连接,所述第二齿条与转动连接在路基上的第一齿轮啮合,所述第一齿轮同时与转动连接在路基上的第一齿条啮合,所述第一齿条固定连接在限位板上,所述插头外接高压电线,所述插头与设置在充电桩上的插口位置水平。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曾海燕,未经曾海燕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2110821301.0/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