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建筑工程中用予浸水法处理盐渍土无效
申请号: | 85100863 | 申请日: | 1985-04-01 |
公开(公告)号: | CN85100863A | 公开(公告)日: | 1986-07-09 |
发明(设计)人: | 顾亚林;李敬业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 |
主分类号: | E02D3/10 | 分类号: | E02D3/1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北京9***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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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建筑工程 中用 浸水 处理 盐渍 | ||
1、农业上有一种用予浸水处理盐渍土,使土层减少含盐量的方法,本发明的特征是将农业上的予浸水法加以改进和补充后,转用于建筑工程中处理盐渍土地基。这种用予浸水处理盐渍土地基的新方法是:确定适合于盐渍土地基处理的浸水范围和浸水量;在浸水区内平整场地,使场地水平度误差保持在一定范围内;在浸水区四周按一定的要求堆土埂,并在浸水区当中设标尺,以控制水位;分层取土,测量浸水前的土层含盐量;根据确定的浸水量,分多次浸水,待前次浸水充分渗透后,方可再次浸水;再次分层取土,测量浸水后的土层含盐量,直至达到规定的标准才停止下次浸水;浸水完毕后,停留一段时间,待水充分渗下后即可开挖基槽。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说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浸水范围一般从建筑物基础边缘算起,向外扩大2~3h(h为基础埋深),且不小于3米。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说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应根据地基的类别不同,水质矿化度的高低,以及土层的原始含盐量的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浸水量。如有条件,应通过试验确定,一般不小于2米3/米2。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说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要求浸水区场地水平度误差在±5厘米以内。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说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土埂高度不小于50厘米,顶宽不小于40厘米。
6、按照权利要求1所说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浸水次数一般不得小于4次,每次的水位不得低于3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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