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花炮燃放安全器无效
申请号: | 91216803.X | 申请日: | 1991-06-21 |
公开(公告)号: | CN2094028U | 公开(公告)日: | 1992-01-22 |
发明(设计)人: | 刘明禄 | 申请(专利权)人: | 刘明禄 |
主分类号: | F42B4/04 | 分类号: | F42B4/04 |
代理公司: | 太原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薛培荣 |
地址: | 030024 山西省太*** | 国省代码: | 山西;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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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花炮 燃放 安全器 | ||
1、一种花炮燃放安全器,特别是涉及二响炮燃放的安全器,其特征在于:它是由底座和一个下部开有通槽(2)的直管(1)组成,直管(1)在底座的上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花炮燃放安全器,其特征在于底座与直管(1)固定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花炮燃放安全器,其特征在于有二个筋板(6)一端分别与底座固定连接,另一端由二个转动轴(5)与直管(1)分别绞接,二个转动轴(5)在同一水平轴心线上,直管(1)的底部与底板(7)固定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花炮燃放安全器,其特征在于底座是由三个同样的,一端固接有支管(4),另一端相互固定连接在一起的梯形支承板(3)组成,三个梯形支承板(3)之间的夹角为钝角。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花炮燃放安全器,其特征在于三个梯形支承板(3)之间的夹角为120度。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花炮燃放安全器,其特征在于直管(1)是一个下部均匀的开有三个通槽(2)的圆管。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花炮燃放安全器,其特征在于直管(1)是一个下部均匀的开有三个通槽(2)的圆管。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花炮燃放安全器,其特征在于直管(1)是内径为25~30毫米的圆管。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花炮燃放安全器,其特征在于直管(1)是内径为25~30毫米的圆管。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花炮燃放安全器,其特征在于直管(1)是内径为25~30毫米的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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