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造影剂无效
申请号: | 94195204.5 | 申请日: | 1994-09-27 |
公开(公告)号: | CN1071580C | 公开(公告)日: | 2001-09-26 |
发明(设计)人: | A·K·法尔维克;A·内维斯塔;H·甘德森;P·斯特兰德;J·克拉芬尼斯;A·杰科森 | 申请(专利权)人: | 尼科梅德成像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49/06 | 分类号: | A61K49/06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卢新华,张元忠 |
地址: | 挪威***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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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造影 | ||
1.一种造影剂,它含有复合颗粒材料,其中的颗粒包含:诊断有效的、基本为水不溶性的氧化铁结晶材料,以及聚离子包覆材料,其中所述的颗粒大小小于300nm,所述的结晶材料的晶体大小为1-100nm,所述结晶材料与所述包覆材料的重量比为1000∶1至11∶1,所述的包覆材料选自天然及合成的结构型多糖、合成多氨基酸、生理上可耐受的合成聚合物及其衍生物,其中所述的复合颗粒带有净电荷且具有可测得的Zeta电势。
2.权利要求1的造影剂,其中所述的包覆材料是天然或合成的结构型多糖,它选自果胶、聚半乳糖醛酸、葡糖氨基聚糖、类肝素、纤维素,以及海生多糖。
3.权利要求2的造影剂,其中所述的包覆材料选自皮肤素、肝素、乙酰肝素、角质素、透明质酸、角叉菜胶和聚氨基葡糖。
4.权利要求2的造影剂,其中所述的包覆材料是软骨素。
5.权利要求1的造影剂,其中所述的包覆材料是天冬氨酸、谷氨酸或赖氨酸的均聚物或共聚物。
6.权利要求1至5的任一造影剂,其中所述包覆材料的分子量为500至2,000,000D。
7.权利要求1的造影剂,其中所述的氧化铁晶体与同表面相结合的包覆材料的重量比为1000∶1至15∶1。
8.权利要求1的造影剂,其中所述的氧化铁晶体与同表面相结合的包覆材料的重量比为500∶1至20∶1。
9.权利要求1的造影剂,其中所述的氧化铁晶体与同表面相结合的包覆材料的重量比为100∶1至25∶1。
10.权利要求1的造影剂,其中所述的氧化铁晶体为超顺磁性的。
11.权利要求1的造影剂,其中所述的颗粒具有绝对值至少为10mV且至多为100mV的Zeta电势。
12.一种造影剂组合物,它包含权利要求1至11的任一造影剂和至少一种生理上可接受的载体或赋形剂。
13.一种生产权利要求1的造影剂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ⅰ)在pH高于9的条件下,对1-100nm的诊断有效的、基本为水不溶性的氧化铁晶体和包覆材料进行共沉淀,或
(ⅱ)采用包覆材料对1-100nm的诊断有效的、基本为不溶于水的所述氧化铁晶体进行包覆,
从而得到粒度低于300nm的复合颗粒,并且晶体与表面结合包覆材料的重量比为1000∶1至11∶1,所述的包覆材料选自天然和合成的结构型多糖及其衍生物,合成聚氨基酸和生理可耐受的合成聚合物。
14.权利要求1至11的任一造影剂在制备混悬液中的应用,该混悬液用于产生人体或非人体的增强的对比成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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