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电热炊具无效
申请号: | 95119684.7 | 申请日: | 1995-12-01 |
公开(公告)号: | CN1140388A | 公开(公告)日: | 1997-01-15 |
发明(设计)人: | 立石岩;苅田英之;小滨卓 | 申请(专利权)人: | 夏普公司 |
主分类号: | H05B3/68 | 分类号: | H05B3/68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吴增勇,马铁良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热 炊具 | ||
1.一种电热炊具包括如下:
烹调板;
电热器,用于加热所述烹调板的下表面;
主体外壳,用于容纳所述烹调板和所述电热器,所述烹调板与所述主体外壳可分开的,和所述主体外壳是由具有低导热率的陶瓷材料制成的压模制品;和
电热器夹持部分,用于夹持所述电热器并支持所述烹调板,所述电热器夹持部分在压模期间整体地形成在所述主体外壳的底壁上。
2.依照权利要求1的电热炊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外壳包括所述底壁和从所述底壁的外缘上伸的外裙边,从而形成基本呈盘状,以及在所述底壁中没有形成通气孔。
3.依照权利要求1的电热炊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壁的至少包括所述电热器夹持部分的一部分成形为隆起的底。
4.依照权利要求2的电热炊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壁的至少包括所述电热器夹持部分的一部分成形为隆起的底。
5.依照权利要求3的电热炊具,其特征在于:能支持所述烹调板伸出在所述电热器夹持部分之外的下表面的至少一个板支持部分位于所述隆起的底部的外缘面和所述外裙边的内缘面之间,和板支持部分的上端与所述电热器的上表面齐平或稍低一些。
6.依照权利要求4的电热炊具,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能支持所述烹调板伸出所述电热器夹持部分之外的下表面的板支持部分位于所述隆起的底部的外缘面和所述外裙边的内缘面之间,和板支持部分的上端与所述电热器的上表面齐平或稍低些。
7.依照权利要求1的电热炊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热器夹持部分具有基本为半圆截面的槽,用于将所述电热器可拆卸地夹持在预定位置。
8.依照权利要求3的电热炊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热器夹持部分具有基本为半圆截面的槽,用于将所述电热器可拆卸地夹持在预定位置。
9.依照权利要求4的电热炊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热器夹持部分具有基本为半圆截面的槽,用于将所述电热器可拆卸地夹持在预定位置。
10.依照权利要求5的电热炊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热器夹持部分具有基本为半圆截面的槽,用于将所述电热器可拆卸地夹持在预定位置。
11.依照权利要求6的电热炊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热器夹持部分具有基本为半圆截面的槽,用于将所述电热器可拆卸地夹持在预定位置。
12.依照权利要求1的电热炊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外壳包括所述底壁和从所述底壁的外缘上伸的外裙边以形成基本呈盘状,在所述底壁中没有形成通气孔,所述电热器夹持部分有具有基本为半圆截面的槽,用于将所述电热器可拆卸地夹持在预定位置。
13.依照权利要求2的电热炊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外壳与把手部和垫脚部整体形成,该把手部从所述外裙边的外缘面侧向伸出,该垫脚部从所述底壁的下表面向下突伸。
14.依照权利要求2的电热炊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壁的至少包括所述电热器夹持部分的一部分成形为隆起的底,和所述主体外壳与把手部和垫脚部整体形成,该把手部从所述外裙边的外缘面侧向伸出,该垫脚部从所述底壁的下表面向下突伸。
15.依照权利要求3的电热炊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隆起的底是通过将所述电热器夹持部分向上凹入,致使所述隆起的底可从所述底壁的底面向上突起而形成的。
16.依照权利要求4的电热炊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隆起的底是通过将所述电热器夹持部分向上凹入,致使所述隆起的底可从所述底壁的底面向上突起而形成的。
17.依照权利要求3的电热炊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隆起的底是由与所述底壁整体形成的若干肋条如此构成的,致使所述肋条可从所述底壁的底面向上突伸。
18.依照权利要求4的电热炊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隆起的底是由与所述底壁整体形成的若干肋条如此构成的,致使所述肋条可从所述底壁的底面向上突伸。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夏普公司,未经夏普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95119684.7/1.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
- 上一篇:用于双组份型显影剂的调色剂
- 下一篇:空调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