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风味酥锅无效
申请号: | 96116036.5 | 申请日: | 1996-10-31 |
公开(公告)号: | CN1181208A | 公开(公告)日: | 1998-05-13 |
发明(设计)人: | 马玉国;徐志修 | 申请(专利权)人: | 徐志修 |
主分类号: | A23L1/48 | 分类号: | A23L1/48 |
代理公司: | 淄博市专利代理事务所 | 代理人: | 耿霞 |
地址: | 255200 山东***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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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风味 | ||
1、一种风味酥锅,包括主料和佐料,主料包括海带,肉、鱼、豆腐、藕、白菜中的至少二种,佐料包括糖、酱油、醋、酒等,其特征在于佐料中各组分占主料总重的百分数分别为:糖1.8~2.2%、酱油2.5~3.5%、醋3.5~4.5%、40~50°的酒1.6~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酥锅,特征在于佐料中还含葱、姜、盐、花椒、食用明胶。
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酥锅,特征在于佐料由糖1.8~2.2%、酱油2.5~2.5%、醋3.5~4.5%、酒1.6~4%、葱2%、姜1%、食用明胶0.5%、花椒、食盐适量组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酥锅,特征在于主料中各组分参加配伍时的重量份数为:海带15~20、肉15~20、鱼10~15、豆腐15~20、藕10~15、白菜15~30。
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酥锅,特征在于主料包括海带、肉、鱼、豆腐、藕、白菜。
6、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酥锅,特征在于主料中加入杏仁、花生仁、核桃仁、青豆中的一种以上,其重量份数小于5。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酥锅,特征在于佐料中包含糖2%、酱油3%、醋4%、酒1.8%。
8、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酥锅,特征在于主料中各组份参加配伍时的最佳重量份数为:海带15、肉20、鱼10、豆腐20、藕15、白菜15。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酥锅,特征在于佐料中的糖以炒成金黄色状态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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