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聚氧烃基相关产物和荧光测定方法无效
申请号: | 96196037.X | 申请日: | 1996-06-04 |
公开(公告)号: | CN1198816A | 公开(公告)日: | 1998-11-11 |
发明(设计)人: | W·B·丹德利凯尔;R·F·德夫林;P·O·G·阿尔亨尤斯;徐茂麟 | 申请(专利权)人: | 海珀里昂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1N33/58 | 分类号: | G01N33/58;C09B69/00;G01N33/52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齐曾度 |
地址: | 美国佛***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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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聚氧烃基 相关 产物 荧光 测定 方法 | ||
1.一种被可检测标记的标志组分,该标志组分包括:
(a)荧光团部分,该荧光团包括能发光的基本上为平面的分子结构,并具有至少约500纳米的激发波长;该荧光团偶联于
(b)一个或多个聚氧烃基部分,与未与一个或多个聚氧烃基部分偶联的未修饰荧光团部分相比,其中所述标志组分与血清组分的非特异性结合减少。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荧光团部分具有大约600至800纳米的激发波长。
3.根据权利要求2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荧光团部分具有至少650纳米的激发波长。
4.根据权利要求1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标志组分在有或无血清存在时具有与基本类似的强度、衰变时间和偏振组分相对强度。
5.根据权利要求1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荧光团部分本身的结合常数比完整标志组分的至少大50倍。
6.根据权利要求5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荧光团部分本身的结合常数比完整标志组分的至少大100倍。
7.根据权利要求6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荧光团部分本身的结合常数比完整标志组分的至少大500倍。
8.根据权利要求7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荧光团部分本身的结合常数比完整标志组分的至少大1000倍。
9.根据权利要求1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荧光团选自:(1)芳端化多甲川染料;(2)醌型染料;(3)阴丹士林染料;(4)1,4-二氨基蒽醌-2,3-二甲酰胺类化合物;(5)四氨基蒽醌类化合物;(6)吖嗪染料;(7)吡喃鎓或硫代吡喃鎓染料;和(8)萘醌甲基化物。
10.根据权利要求1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聚氧烃基部分选自:聚醚、多元醇、水溶性糖类、水溶性糖类衍生物和水溶性聚合物。
11.根据权利要求10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聚氧烃基部分包括聚乙二醇或聚乙二醇衍生物。
12.根据权利要求11的标志组分,其中各个所述聚氧烃基部分的分子量为大约200至大约20,000。
13.根据权利要求12的标志组分,其中各个所述聚氧烃基部分的分子量为2,000-20,000。
14.根据权利要求13的标志组分,其中各个所述聚氧烃基部分的分子量为4,000-15,000。
15.根据权利要求14的标志组分,其中各个所述聚氧烃基部分的分子量为8,000-10,000。
16.根据权利要求1的标志组分,该标志组分在血清组分存在下在水溶液中的特征在于:具有基本上与无血清情况下相同强度的平行和正交组分的瞬态荧光发射。
17.根据权利要求9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荧光团部分为芳端化多甲川染料。
18.根据权利要求17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芳端化多甲川染料为三甲川染料。
19.根据权利要求17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芳端化多甲川染料为五甲川染料。
20.根据权利要求17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芳端化多甲川染料为七甲川染料。
21.根据权利要求9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荧光团部分为醌型染料。
22.根据权利要求21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醌型染料为1-氨基-2-苯甲酰基-4-(芳基氨基)蒽醌。
23.根据权利要求9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醌型染料为6-(芳基氨基)萘并[2,3,c]-9,10-二氢化吖啶-5,8,14-三酮。
24.根据权利要求9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荧光团部分为阴丹士林染料。
25.根据权利要求9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荧光团部分为1,4-二氨基蒽醌-2,3-二甲酰胺。
26.根据权利要求9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荧光团部分为四氨基蒽醌。
27.根据权利要求9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荧光团部分为吖嗪染料。
28.根据权利要求9的标志组分,其中所述荧光团部分为吡喃鎓或硫代吡喃鎓染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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