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肉食制品无效
申请号: | 98110217.4 | 申请日: | 1998-05-19 |
公开(公告)号: | CN1235786A | 公开(公告)日: | 1999-11-24 |
发明(设计)人: | 孙德俭;孙英杰 | 申请(专利权)人: | 孙英杰 |
主分类号: | A23L1/311 | 分类号: | A23L1/311;A23L1/312;A23L1/314 |
代理公司: | 烟台市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梁翠荣 |
地址: | 264202***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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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肉食 制品 | ||
1、一种肉食制品,是将待加工的食用动物的肉、内脏及其它器官经过清洗、冷水浸泡、开水冒味、加料焖煮、去骨上色等工艺过程加工而成,其特征是加料焖煮时加入的佐料中含有占加工量(重量比)6-10.5%的药用植物;所述的药用植物中含有(按重量份)五味子5-15份,肉桂15-25份,厚油茴15-25份,山辣5-15份,清溪椒15-25份,玉椒3-8份,草果3-8份,山楂5-15份,谷香10-20份,姜20-40份,赤小豆200-300份,肉苁蓉5-15份,茨实5-15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肉食制品,其特征是所述的佐料中含有占加工量(重量比)8%的药用植物;所述的药用植物中含有(按重量比)五味子10份,肉桂20份,厚油茴20份,山辣10份,清溪椒20份,玉椒5份,草果5份,山楂10份,谷香15份,姜30份,赤小豆250份,肉苁蓉10份,茨实10份。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肉食制品,其特征是所述的食用动物是牛、马、驴、羊、猪、狗、鸡、鸭、鹅等动物。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肉食制品,其特征是所述的冷水浸泡是在冷水中浸泡3小时以上,将血液全部透洗干净为准。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肉食制品,其特征是所述的开水冒味是在冷水中加入水量(重量比)1%的白酒,水开时闻到酒香味即可捞出。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肉食制品,其特征是所述的佐料中根据不同的加工要求还含有不同的辅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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