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骨基质明胶载体的去活方法无效
申请号: | 98125672.4 | 申请日: | 1998-12-21 |
公开(公告)号: | CN1225819A | 公开(公告)日: | 1999-08-18 |
发明(设计)人: | 李晓光;孙福玉;沈淙;王春华;王勃生;杨志伟;姜雪松 | 申请(专利权)人: | 冶金工业部钢铁研究总院 |
主分类号: | A61K35/32 | 分类号: | A61K35/32;A61L27/00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技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 代理人: | 金向荣 |
地址: | 10008***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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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基质 明胶 载体 方法 | ||
1、一种骨基质明胶载体的去活方法,该方法是将新鲜的牲骨股骨去骺端,剔除肌肉、筋膜和骨髓后进行脱脂、脱水处理,其特征在于脱脂脱水处理是在1∶1的乙醇、乙醚中进行后并于4℃再进行破碎研磨,过筛,保留75-425μm尺寸大小的组分,1mol盐酸脱钙,水洗至中性后再次脱脂并干燥,保存,再将所获材料脱钙骨基质DBM经2mol CaCL2,0.5mol乙二胺四乙酸钠(EDTA)pH8.0,55℃温水顺序抽提(5倍体积,搅拌过夜)后,再采用含有还原剂与变性剂溶液,按5-10倍体积与DBM混合并于室温下抽提24-48小时,抽提后用8mol尿素洗涤,再用pH5.5的酸溶液于60℃下处理8-12小时,用水充分洗涤至中性,冷冻干燥后,将所得去活骨基质明胶粉粒置于4℃保存。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去活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原剂是指0.05-0.2mol二硫苏糖醇(DTT)溶液或0.7molβ-巯基乙醇(BME)溶液中的任意一种。
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去活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原剂的变性剂是指4-6mol盐酸胍/0.5mol CaCl2 pH7.0溶液或者说6-8mol尿素/0.5mol CaCl2pH7.0溶液中的任意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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