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具警示作用的雨伞无效
申请号: | 00268338.5 | 申请日: | 2000-12-28 |
公开(公告)号: | CN2455101Y | 公开(公告)日: | 2001-10-24 |
发明(设计)人: | 陈志宏 | 申请(专利权)人: | 陈志宏 |
主分类号: | A45B3/00 | 分类号: | A45B3/00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陈践实 |
地址: | 台湾*** | 国省代码: | 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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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一种具警示作用的雨伞,主要包括中空杆、警示件、护罩及手柄组成,其特征在于中空杆的一端设有具发光作用的警示件,该警示件可为设在中空杆顶端的、外带护罩的警示灯及设在伞布外表面上的反光物,中空杆的另一端设有可与警示件导通的、内装导电元件的控制器及与控制器螺接的手柄。接通电源,警示灯即发闪光,反光物映显亮色,可引起驾驶员的注意。 | ||
搜索关键词: | 警示 作用 雨伞 | ||
【主权项】:
1、一种具警示作用的雨伞,主要包括:中空杆、警示件、护罩及手柄组成,其特征在于:中空杆的一端设有具发光作用的警示件,该警示件可为设在中空杆顶端的、外带护罩的警示灯及设在伞布外表面上的反光物,另一端设有可与警示件导通的、内装导电元件的控制器及与控制器螺接的手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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