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HCV治疗的选择无效
申请号: | 201280016330.9 | 申请日: | 2012-03-28 |
公开(公告)号: | CN103491966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1-01 |
发明(设计)人: | V·伊格莱希亚斯;D·伊佩;J·托梅斯;Y·朱 | 申请(专利权)人: | 弗·哈夫曼-拉罗切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31/7056 | 分类号: | A61K31/7056;A61K38/21;A61K45/06;C12Q1/68;A61K31/7068;A61P31/14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11247 | 代理人: | 黄革生;林柏楠 |
地址: | 瑞士*** | 国省代码: | 瑞士;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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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基于这样的发现,即在IL28B基因启动子中的rs12979860基因座处的SNP基因型和在给予三重疗法治疗的HCV感染的患者中达到SVR的概率之间的关联,所述三重疗法治疗包含peg干扰素α-2a、利巴韦林,和HCV NS5B聚合酶抑制剂。 | ||
搜索关键词: | hcv 治疗 选择 | ||
【主权项】:
选择用于在感染了HCV1型基因型或HCV4型基因型的人类对象中实现持续的病毒学应答的三重疗法治疗的持续时间的方法,其中所述三重疗法治疗包含peg干扰素,利巴韦林,和HCV NS5B聚合酶抑制剂,所述方法包括:提供来自所述人类对象的样品,并鉴定存在于单核苷酸多态性rs12979860处的核苷酸,其中如果所述对象在rs12979860处携带2个C等位基因,选择所述三重疗法治疗的8周和12周之间的持续时间,而其中如果所述对象在rs12979860处不携带2个C等位基因,选择所述三重疗法治疗的至少12周并且多至48周的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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