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防雾性物品和汽车用玻璃有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1680052709.3 申请日: 2016-09-09
公开(公告)号: CN108025542B 公开(公告)日: 2021-04-13
发明(设计)人: 小平广和;杉原洋亮;森勇介 申请(专利权)人: AGC株式会社
主分类号: B32B27/38 分类号: B32B27/38;B32B17/10;C03C17/32;C03C17/34;B05D5/00;B05D7/24
代理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代理人: 苗堃;金世煜
地址: 日本*** 国省代码: 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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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明提供满足良好的防雾性和耐剥离性并且外观也良好的防雾性物品和汽车用玻璃。所述防雾性物品其特征在于,具备透明基体以及设置在所述透明基体上且构成的材料为含有硅原子、铝原子的环氧树脂固化物的防雾层,对于所述防雾层,通过下述的方法测定的35℃蒸气试验中的防雾时间(T35)为80秒以上,日本工业标准(JIS)R 3212所规定的泰伯尔磨损试验之后的雾度值的变化量ΔH为4.0%以下,以100℃保持500小时后的由JIS K 7373定义的黄色度的变化量ΔYI为3以下。
搜索关键词: 防雾性 物品 汽车 玻璃
【主权项】:
1.一种防雾性物品,其特征在于,具备透明基体和防雾层,所述防雾层设置在所述透明基体上且构成的材料为含有硅原子、铝原子的环氧树脂固化物,对于所述防雾层而言,通过下述方法测定的35℃蒸气试验中的防雾时间T35为80秒以上,日本工业标准JIS R 3212所规定的泰伯尔磨损试验之后的雾度值的变化量ΔH为4.0%以下,在100℃保持500小时后的由JIS K 7373定义的黄色度的变化量ΔYI为3以下,防雾时间T35的测定方法如下:将在透明基体的一侧主面设置有防雾层的透明基体在23℃、50%RH的环境下放置1小时后,将所述防雾层的表面的70mm×70mm的方形区域以距温水面的距离为85mm的方式以密闭状态设置在35℃的温水浴上,测定从开始设置到目视确认到雾或水膜所致的应变为止的防雾时间T35,所述防雾时间T35的单位为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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